《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》解读
《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
专项管理办法》解读
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,保障项目顺利实施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近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《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》。
本专项主要用于纳入《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(2021—2035 年)》及其专项建设规划、《三北工程六期规划》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;《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(2021—2035 年)》《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(2021—2035 年)》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;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、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、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(实施方案)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。
其中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,以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,支持畜禽粪污收集、贮存、处理、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。
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,以长江、黄河流域为重点,兼顾其他重要流域,优先选择水环境敏感区和粮食主产区,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、畜禽养殖污染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。
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,以牧区和半牧区省(区)为重点,支持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、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、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、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。
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支持政策
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、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,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。相关支持标准如下:
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、
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、
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
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%,同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,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,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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